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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18

HNPR-2018-10002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湘民发〔20183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

关爱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卫生计生委、扶贫办、老龄办: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193号)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情况,建立信息台账与定期探访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的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因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全部离开县域范围外出半年以上、留在农村生活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全面摸底并定期排查,准确掌握农村留守老年人家庭结构、经济来源、健康状况、照料情况等基本信息,重点排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确保精准定位到村、精准识别到户、精准建档到人。市县级层面要掌握辖区留守老年人的数量规模、基本分布、主要特征等总体信息。同时,以县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更新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

二、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与关爱服务中家庭主体责任。家庭是农村留守老年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年人。赡养义务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老年人,家庭内部应确定至少1名赡养义务人在家照料。

三、强化村(居)民委员会对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基础保障作用。做好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组织邻里乡亲、村民小组和老年组织等以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定期探访,及时了解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重点帮扶有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重点对象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增强村规民约对家庭赡养义务人的道德约束,发挥孝亲敬老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孝子贤媳孝亲敬老家庭评选活动。对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或虐待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村(居)委员会和相关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和道德谴责;情节严重的,应提交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爱服务。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推动农村老年协会建设和规范发展,把具备资质的农村老年协会纳入政府购买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承接主体,探索农村老年协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模式。广泛开展结对帮扶农村留守老年人志愿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探索建立志愿服务互助循环机制。探索在有条件的乡村建设慈善超市。以福泽潇湘系列公益活动为龙头,带动开展关爱三留守人员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实施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项目,依托社工站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加快孵化专业化为老社会服务机构,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安全防护、生活照料、紧急援助、康复护理等专业服务。

五、加大农村留守老年人社会救助力度。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及时提供精准服务。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为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免费配发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老年人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加快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快区域性(中心)农村特困人员服务机构建设和农村特困人员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区改造,继续推进农村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微养老设施建设,支持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老年学校、党员活动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七、积极加大资源支持力度。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不断完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辖区为老服务资源,探索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清单制度。农村敬老院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同时,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低收费照料服务。

八、健全监测评估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农村留守老年人经济收入、赡养、健康等情况,县级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农村留守老年人风险等级评估。根据监测评估情况及时采取有针对性措施排除隐患、实施关爱救助,要高度重视并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合理信访诉求,对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农村留守老年人要做到发现、报告、转介、救助工作有效衔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信息畅通、流程清晰、职责明确、统一指挥、快速响应、处置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引导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出台促进乡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迎老乡、回故乡、建家乡等活动,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平台及帮扶人员作用,为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劳动维权、社会保障等综合服务。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建立健全家庭尽责、基层主导、社会协同、全民行动、政府支持保障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工作协调,培养壮大农村养老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农村社会福利体系和农村养老服务体系,纳入我省农村幸福社区示范创建。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为老设施的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老年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提升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出台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家回乡投资兴业。文化部门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牵头推进医养结合工作,为65岁以上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扶贫部门要落实脱贫攻坚政策,支持做好贫困农村留守老年人脱贫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统筹协调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工作,培育和壮大农村老年协会,维护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加强孝亲敬老社会宣传与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各地要以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为重点内容,以经济困难家庭的高龄、失能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对象,督促各方履行关爱职责,增强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基本服务,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问题发生。市州、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制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考评办法,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自20188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文化厅

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82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88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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