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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政策】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18

各市州工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各市州工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同时加大对已获批国家智慧健康养老试点示范单位的政策支持。

 

  二、精心组织

  (一)严格把握申报数量。原则上每个市州可推荐申报示范企业1家、示范街道(乡镇)2个、示范基地1个。市州工信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经过现场考察、集中会审后,请于815日前,联合行文报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中央在湘、省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申报。

  (三)纳入市州推荐范围的申报单位及中央在湘、省属申报单位,应于815日前向省工信厅报送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三份、电子版光盘1个(word版),同时向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报送电子版申报资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工信厅电子通信产业处陈国胜

  电话:13787007863邮箱:762205175@qq.com

  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吴舟

  电话:13875232625邮箱:69661055@qq.com

  省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处叶贤忠

  电话:0731-84828543邮箱:hnsllw@126.com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710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191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等文件精神,不断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组织开展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成熟的智慧健康养老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街道(乡镇),包括应用多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利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手段,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街道或乡镇。

  三是支持建设一批示范基地,包括推广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地级或县级行政区。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智慧健康养老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系统集成企业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产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类型企业2018年度智慧健康养老相关业务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3.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4.具有成熟的市场化应用的产品、服务或系统,制定了相关标准。

  5.具有清晰的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二)示范街道(乡镇)

  示范街道(乡镇)以街道或乡镇为申报主体,可联合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共同申报,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的资金,建设形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2.采用不少于5类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5类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为不少于10000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

  3.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可为辖区内所有居民提供服务接入。

  4.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研制了服务标准。

  (三)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为地级或县级行政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较好的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条件和产业基础。

  2.具备相关政策配套和资金支持。

  3.集聚了一批从事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制造和应用服务的骨干企业,并在本区域内开展了应用示范。

  4.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已经在整个区域内得到规模化应用,已建设或同时申报了至少3个智慧健康养老示范街道(乡镇),研制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的基地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

  

  三、组织实施

  (一)申请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分别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报材料。

  (二)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的企业和街道,以及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予以优先支持。

  (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满足评选条件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出具三部门盖章的推荐意见函;中央企业可以本单位申请或推荐直属单位申请,对于推荐的直属单位要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推荐意见函。

  (四)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10个,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2家,示范街道(乡镇)不超过5个,示范基地不超过1个;中央企业推荐的直属单位不超过2家。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召开试点示范申报评审会,对申报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进行评选。

  (六)评选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以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正式发布第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名单并授牌。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应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组织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开展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应用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扶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街道(乡镇)建设,加快示范基地产业集聚和应用试点。

  (四)加大对示范企业、街道(乡镇)和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利用相关部门官网、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召开发布会、行业论坛等形式,扩大试点示范工作及其标准的影响力。

  五、其他事项

  (一)请于2019830日前将推荐意见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以特快专递(EMS)方式寄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邮编:100846)。

  (二)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规范填写申报材料。提交的申报书电子版材料应为word版。

  特此通知。

  附件:

  1.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

  2.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街道(乡镇)〕

  3.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基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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