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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策】解读 《江西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的办法》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3-24
日前,江西省民政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联合出台了《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赣民发〔2016〕23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设施(以下简称两个设施)的建设、移交和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确保配建的两个设施能够为包括老年人在内的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现将《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社区管理服务工作,需要建设服务和管理设施作为支撑。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均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区管理服务工作。2010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两个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人大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16年9月26日,江西省民政厅等九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规定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相关约定、规定交付项目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使用管理。
  为进一步宣传、规范、控制两个设施配建标准要求和工作程序,统一江西各地对配建两个设施的认识和操作,推动国家、省有关政策措施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住建厅和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出台了本《办法》。该《办法》是全国首个明确和区分两个设施配建标准和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江西省两个设施建设步入标准化轨道,反映了江西省民政厅、住建厅和国土资源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西省有关两个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等具体政策要求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压实江西省市、县两级政府建设两个设施的主体责任;有利于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社区管理服务工作;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适用范围、配建要求、配建程序、移交及管理运营、其他要求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定义。
  《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和两个设施的定义。
  为实现《办法》新老城区全覆盖,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新建住宅小区开发项目,覆盖了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在内的所有住宅开发项目,既包括新城区的新建住宅项目又包括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等改扩建项目。
  为实现两个设施的有效区分,避免因认识不清将两个设施混为一谈,将两个设施分开定义。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确为老年服务中心(站)、老年活动中心(站)、托老所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老年人专项服务设施,既与《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相关定义衔接一致又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新型设施名称纳入其中;对于社区管理服务设施,明确为社区居委会办公场所、社区服务中心(站)等社区综合性管理服务场所设施。
 
  (二)关于配建要求。
  配建要求是《办法》的核心内容,从规划布局、设计和竣工验收等方面对配建两个设施的标准要求进行了区分与融合,实现了“合”而不同。
  1.为保证配建两个设施科学合理布局,规定两个设施要符合当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列出《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等三个在规划布局时必须执行的国家标准。
  2.为增强《办法》的控制性和指导性,一方面,依据国家标准、规划测算出了两个设施最低的控制性配建指标,避免市、县因错误解读国家标准、规划导致配建面积不达标,考虑到老城区一般用地比较紧张,规定新建居住小区新建住宅项目和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分别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和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管理服务设施。另一方面,为避免两个设施分布小而散,难以满足使用管理需要,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两个设施可以分散布局和集中设置的原则,允许各地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布局、分级设置”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需要分散布局和集中设置的新建住宅小区规模,并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单处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每个社区建有的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此外,考虑到老年人心态和体能特征,为方便老年人获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小于500米。
  3.为满足社区居民和老年人的对绿色和运动的需求,方便他们获得相关服务,规定两个设施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地段,且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以利于节约用地及设施共享。
  4.由于社区内两个设施规模不大,服务内容和功能相对简单,为使设施经济适用,发挥良好社会效益,同时方便居民特别是老年人获得其他公共服务,《办法》规定两个设施应与社区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集中或邻近设置,同时做到流线清晰。
  5.江西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为满足社区不断增多的老年人安全需要,考虑到老年人反应能力和体能衰退的因素以及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的要求,规定两个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但不得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及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同时,规定单独设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
  6.考虑到老年人对阳光、空气有较高要求,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中经常供老年人使用的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通风良好的位置。
  7.鉴于老年人身体状况处于进行性退化状态,对周边环境敏感,要求较高,但行动缓慢,遇到突发事件不易疏散,从安全和避免干扰的角度出发,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
  8.鉴于老年人行动迟缓、疾病突发性强等特点,为利于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与疏散,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要人车分流,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为方便居住在较远地方的老年人停放非机动车辆,规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要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9.为推动两个设施标准化建设,列出了建设单位在设计配建两个设施时必须执行和推荐适用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等五个国家、行业标准。
  10.为保证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两个设施能及时发挥作用,规定配建的两个设施要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11.为避免两个设施交付使用后装修投入过高和无障碍改造的重复投入,减轻接收单位的相关资金筹集压力,规定了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等竣工验收标准。
 
  (三)关于配建程序。
  《办法》根据民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的职责,在规划、设计、竣工验收等方面对配建两个设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设计,事、权、责清晰,实现了相关工作程序流程清晰,衔接顺畅,可操作性较强。
  明确规划工作程序。
  第一步,由规划部门负责提出配建两个设施的规划条件。
  第二步,由国土部门负责将确定的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步,由民政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配建两个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第四步,由规划部门负责核查配建两个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第五步,由规划、民政部门共同负责把关已编制的配建两个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变更。
  明确设计工作程序。
  第一步,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标准要求设计配建两个设施。
  第二步,由建设部门负责对配建两个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把关,核查两个设施是否符合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
  第三步,规定了配建两个设施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程序,不允许建设单位擅自变更两个设施设计内容,禁止建设单位降低两个设施设计标准。
  明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步,由建设单位负责将两个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并邀请当地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参与。
  第二步,由规划部门会民政部门对两个设施的配置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对未按要求配置两个设施的项目,采取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单》的措施处罚。
 
  (四)关于移交和运营管理。
  1.移交。
  为了保证两个设施建成后能够顺利移交,及时投入使用。首先,确定了移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建设单位需先取得两个设施验收合格意见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向相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移交协议并限期(60日)完成移交工作。其次,规定由国土部门负责采取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措施督促建设单位按要求主动办理移交手续。
  运营管理。
  为了保证产权交给民政部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作用,为当地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办法》提倡引入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模式运营,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负责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产权归属民政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公建民营”,并实现连锁化运营。同时,规定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的运营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关于其他要求。
  1.为进一步落实两个设施配建工作,要求加强配建两个设施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民政、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管和依法处理配建两个设施建设、移交等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年度定期报备制度。
  2.为避免因产权不清带来的移交隐患,明确规定不得将两个设施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
  3.鼓励市、县依照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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