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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政策】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金智医养项目咨询管理 发布时间: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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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民发〔201920

各市(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医疗保障局,各银保监分局,贵安新区社管局、经发局、公安局、政法群工部、财政局、规建局、旅文发展中心、卫计局、公积金社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精神,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社会风尚,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决策部署,立足老年人法定权益保障和服务需求,按照“需求引领、注重实效;政策衔接、强化服务;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整合服务资源,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有序开展老年人照顾服务,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提高老年人的获得感,促进社会文明、家庭和谐、老人幸福。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工作,完善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扩大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规模,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提供便利。

  (二)按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切实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

  (三)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相关政策,健全针对保险公司的激励政策,鼓励保险公司优化和开发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加大保险缴费优惠力度。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津贴标准。逐步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运用互联网和生物识别技术,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

  (五)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照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发挥社会慈善在老年人扶贫济困中的补充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认捐、认助、认养孤寡和贫困老年人。

  (六)乡镇(街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健全分散供养的特困供养人员、高龄独居老年人联系人制度,公示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及时提供帮助和救助。

  (七)全面落实资助困难人员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

  (八)促进现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开展区域卫生规划时要为养老机构举办或内设医疗机构留出空间。医疗保障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促进农村、社区的医养结合,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到2020年,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九)推进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十)全面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以奖代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鼓励和支持城乡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十一)农村敬老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需求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闲置资源,采取无偿或低收费的方式,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农村留守老年人提供照料服务,并根据情况适度向农村老年人开放。

  (十二)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应同步规划、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将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交付给老年协会,具备资质的老年协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接。

  (十三)鼓励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亲属开设一定学时的老年人护理、保健课程或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支持相关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增设养老护理专业,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专业教育,培养老年人护理、照料技能人才。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所属的服务窗口、社区事务受理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办理相关事项提供咨询引导、操作指导、优先办理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公安、司法、公证等部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十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辖区内6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健康管理服务。对辖区内90周岁(含)以上常住老年人,每半年开展1次上门健康巡诊。鼓励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十六)全面落实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等“六优先”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减免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十七)全面落实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费优先进入政府投资的旅游景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场所,8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可以有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鼓励非政府投资的相关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减免费用。

  (十八)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优质、便利文化服务活动。各级图书馆开设老年阅读区,为老年人提供大字阅读设备、触屏读报系统。广泛组织开展书画、剪纸、摄影、工艺品创作等展览展示活动,集中展示老年人风采和才艺。

  (十九)全面落实本行政区域内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鼓励对65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实行减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的公交企业给予营运补贴。

  (二十)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重点旅客出行需求,结合全省各地老旧客运站新一轮建设规划,逐步对有条件的客运站点和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改造,增设无障碍设施和服务标志标识,开辟专区专座,向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一)金融机构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并提供引导服务。对办理转账、汇款等业务或者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当提示相应风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减免手续费。

  (二十二)执行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厕等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重点推动和支持老年人口较多、符合改造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施行加装电梯项目。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根据老年人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需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因地制宜实施。

  (二十三)将老年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与辖区老年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老年文体活动场所,配备适合老年人的文体器材,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四)深化敬老月活动,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省情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的“两教两增”主题宣传。宣传老龄工作成效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敬老爱老助老社会氛围。开展养老、孝老、敬老和“老有所为”评选表彰活动。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城乡基层社会组织优势,党政领导带头,走进家庭、社区和机构,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二十五)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与社区建设,发挥老年人的威望、经验和智慧等方面优势,在关心下一代、调解邻里纠纷和家庭矛盾、维护社会治安、改善社区环境卫生、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六)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将老年教育列入教育发展规划和终身教育体系,均衡配置各类老年教育资源,优化老年教学课程设置,对经济困难的老年学员减免学费,为老年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优先发展社区老年教育,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方便老年人就近学习。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推进老年教育资源、课程、师资共享,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支持。积极探索部门、行业企业、高校所举办老年大学服务社会的途径和方法。

  (二十七)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规,强化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义务和照料责任。赡养人应当经常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较长时间未探望的,养老机构可以向赡养人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督促其前往探望。

  (二十八)按照规定鼓励有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开辟快速通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二十九)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鼓励和引导村级集体经济参与老年民生的进一步改善和发展,重点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等方面提供更多服务。

  (三十)老年人随子女在城镇居住,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到认识到位、部署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落实到位。

  (二)健全保障机制。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投资的经费投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所需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和支持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参与服务购买。督促指导照顾服务提供方制定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各地、各部门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和老年人优待工作督查时,要把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一并纳入同步安排和实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督查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解决好举报和投诉的各类问题。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体育局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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